包含客戶資訊的一般條款和條件
(以下條款和條件還包含有關您在遠端銷售和電子商務合同規定下的權利的法律資訊。
1. 適用範圍
2. 優惠和服務描述
3. 訂購流程和合同簽訂
4. 價格和運費
5. 交貨、貨物可用性
6. 付款方式
7. 擁有權保留
8. 材料缺陷的保修和保修
9. 責任
10. 撤銷權
11. 撤銷權的排除
12. 退貨
13. 合同文本的存儲
14. 數據保護
15. 管轄地、適用法律、合同語言
1. 範圍
1.1. 對於 OH MY DEER GmbH、Ing. Johannes Forkl MSc, Unterprambach 15, 4731 Prambachkirchen, Austria (以下簡稱「賣方」)和客戶(以下簡稱「客戶」)應完全遵守以下一般條款和條件,這些條款和條件在訂購時有效。
1.2. 您可以在工作日上午 8 點至下午 5 點致電 0043 664 183 62 89 或發送電子郵件至 service@oh-my-deer.com 與我們聯繫,提出問題、投訴和建議。
1.3. 本條款和條件所指的消費者是指任何自然人,其目的既不能歸因於其商務工作,也不能歸因於其獨立的專業活動(§ 13 BGB)。
1.4. 除非賣方以書面形式明確同意其有效性,否則不承認客戶的偏離條款和條件。
2. 優惠和服務說明
2.1. 在網上商店中展示產品並不構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要約,而是下訂單的邀請。 目錄以及賣方網站上的服務說明不具有保證或保證的性質。
2.2. 我們的報價是獨一無二的,除非產品中另有說明。 在所有其他方面,錯誤除外。
3. 訂單流程和合同訂立
3.1. 客戶可以從賣方的範圍內選擇產品,而無需承擔任何義務,並以書面或電話形式要求報價。
3.2 然後,客戶可以書面或口頭確認購買或訂購產品。
3.3. 同意購買合同后,將通過電子郵件或電話向您確認您的產品生產。
3.4. 最終和具有約束力的購買協定在支付所需定金並記入賣方后立即生效。 除非另有書面約定。
3.5. 如果賣方允許預付款,則合同通過提供銀行詳細資訊和付款請求而簽訂。 如果儘管有到期日,但賣方在發送訂單確認后的10個日曆日內仍未收到付款,則買方將退出合同,其後果是訂單無效,賣方沒有義務交貨。 然後為買方和賣方完成訂單,而不會產生進一步的後果並被取消。
4. 價格和運費
4.1. 報價為奧地利和德國的最終價格加上加值稅。 運費。
4.2. 由於所有產品都是根據客戶的要求手工製作的,因此由於特殊要求,價格可能與規定的產品價格不同。 但是,這將以書面形式顯示在報價中,其中包含所有進一步的產品詳細資訊。
4.3. 除所示價格外,賣方還收取運費。 運費將在訂購過程中清楚地傳達給買方或顯示在創建的報價上。
5. 交貨,貨物的可用性
5.1. 如果在客戶下訂單時沒有他選擇的產品的副本,賣方將在訂單確認中通知客戶。 如果產品永久不可用,賣方將避免發佈接受聲明。 在這種情況下,合同不成立。
5.2. 如果客戶在訂單中指定的產品只是暫時不可用,賣方也應在訂單確認中立即通知客戶。 如果交貨延遲超過兩周,客戶有權撤銷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賣方也有權撤銷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賣方將立即償還客戶已經支付的任何款項。 如果已同意預付款,則在收到發票金額后將進行交付。
6. 付款條件
6.1. 客戶可以在訂購流程的框架內和完成之前從可用的付款方式中進行選擇。
6.2. 如果委託第三方供應商進行付款處理,例如PayPal。 其一般條款和條件適用。
6.3. 如果付款的到期日期是根據日曆確定的,則客戶已經因錯過截止日期而違約。 在這種情況下,客戶必須以高於基準利率5個百分點的利率支付欠款利息。
6.4. 客戶支付拖欠利息的義務並不妨礙賣方主張違約造成的進一步損害賠償。
6.5. 客戶只有在其反訴已合法成立或得到賣方承認的情況下才有權享有抵消權。 只有當索賠源於同一合同關係時,客戶才能行使保留權。
7. 擁有權保留
在全額付款之前,交付的貨物仍然是賣方的財產。
8. 材料缺陷保證和保證
8.1. 保修由法律規定確定。
8.2. 只有在明確提供擔保的情況下,賣方交付的貨物才存在擔保。
8.3. 我們想指出的是,與環氧樹脂結合使用的產品可能會導致輕微的起泡或視覺不規則。這些現象不構成保修法意義上的缺陷,因此原告無權撤銷合同或主張損害賠償要求。
8.4. 當環氧樹脂與天然材料(如牛角或木材)混合時,表面會形成裂紋。這種情況也不被視為缺陷,也不構成要求撤銷或損害賠償的理由。這種變化可能是由於客戶方面的存儲不當造成的。只有在明確說明的情況下才提供保修。
8.5. 對於帶有實木或環氧樹脂桌面的產品,桌面可能會發生變形(變形)。儘管經過技術乾燥,但它是一種對氣候變化有反應的天然產品。因此,不能排除延誤,也不構成缺陷。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可能包括存放不當、安裝在室外、潮濕的房間內或露檯門附近或其他受潮嚴重影響的區域。除非在交付時已經明顯存在缺陷,否則不能對此類更改做出保證或保證。
9. 責任
9.1. 以下責任排除和限制應適用於賣方的損害賠償責任,但不影響索賠的其他法定要求。
9.2. 如果損害的原因是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賣方應無限制地承擔責任。
9.3. 此外,賣方應對輕微疏忽違反基本義務(違反基本義務危及合同目的的實現)或違反義務負責,這些義務的履行對於正確執行合同至關重要,並且客戶經常依賴遵守。 但是,在這種情況下,賣方僅對合同中典型的可預見損害負責。 賣方對輕微疏忽違反上述句子中提到的義務以外的義務不承擔任何責任。
9.4. 上述責任限制不適用於生命、肢體或健康受傷的情況,在保證產品質量后出現的缺陷以及欺詐性隱瞞的缺陷。 《產品責任法》規定的責任不受影響。
9.5. 只要賣方的責任被排除或限制,這也適用於雇員、代表和代理人的個人責任。
10. 撤銷權
– 消費者取消政策的開始 –
通過明確書面聲明提款
每個客戶都可以在收到貨物后 14 天內通過發送書面撤回聲明來撤銷已簽訂的合同,而無需說明理由。 為此,如果在此期間發送提款聲明就足夠了(郵政投遞單的日期是決定性的)。 在這種情況下,客戶顯然有義務立即退貨。 退貨運費(郵費)由客戶承擔。 如果貨物已被使用和/或損壞,客戶必須向賣方支付合理的使用費用,包括對所發生損壞的合理賠償 - 最高可達貨物價值。 提款通知必須發送到以下位址:
OH MY DEER 有限公司
正在。 Johannes Forkl 理學碩士
Unterprambach 15
普蘭巴赫基興
奧地利
電話: 0043 664 183 62 89
電子郵件: service@oh-my-deer.com
通過簡單的退貨撤回
客戶還可以行使其撤回權,只需在收到后 14 天內證明將貨物退還給賣方,而無需書面撤回聲明。 在這種情況下,可證明及時發貨足以滿足最後期限。 這種形式通過簡單地退回貨物來行使撤回權的先決條件是貨物沒有損壞或使用,並且退貨有足夠的印章。 只有在交貨不正確或有缺陷的情況下,賣方才承擔退貨運費(郵費)。
在每種情況下,退貨風險及其證據都由客戶承擔。 如果客戶撤回(通過明確聲明或簡單退貨),賣方將立即償還已支付的購買價格 - 運費將不予退還。 在賒帳下訂購時,信用額度將記入客戶的帳戶。
– 消費者取消政策結束 –
11. 關於排除撤銷權的說明
撤銷權不適用於根據客戶規格製造或根據FAGG第18條第1款第2項明確根據您的個人需求量身定製的商品(定製產品)的交付合同。
12. 退貨
12.1. 買家需要在退貨前向賣家報告退貨。通過電話 0043 664 183 62 89 或發送電子郵件至 service@oh-my-deer.com 宣佈退貨。 通過這種方式,它們允許賣方儘快分配產品。
12.2. 要求客戶將商品作為預付費包裹退還給賣家,並保留郵資證明。 根據要求,賣方將提前向客戶償還郵費,除非這些費用由買方自己承擔。
12.3. 請客戶避免損壞或污染貨物。 如果可能,商品應連同所有配件連同原包裝退還給賣家。 如果原包裝不再由賣方擁有,則應使用另一種合適的包裝,以提供足夠的保護,防止運輸損壞,並避免因包裝缺陷造成的損壞而提出任何損害索賠。
12.4 如果交付的貨物存在缺陷,將通過與最初交付給買方相同的運輸方式進行退貨。如果商品已由貨運代理移交並運送到路邊,則取件也將由貨運代理進行,並在賣家安排的路邊取貨。如果在法定保修範圍內聲稱缺陷,則賣家承擔退貨費用。買方有義務妥善準備貨物以供取貨。這尤其包括以與最初收到貨物相同的條件和方式進行適當的包裝和提供。交接必須在路邊或貨運代理可以自由進入的地方進行。買家必須確保退貨能夠順利且無延誤地進行。
12.5. GTC本節(第12號)中提到的方式不是根據第條有效行使退出的先決條件。 這些GTC的第10位。
13. 合同文本的存儲
13.1. 賣方存儲訂單的合同文本。 條款和條件可在線獲取。 客戶可以使用瀏覽器的列印功能在下訂單前列印出合同文本。
13.2. 賣方還以報價的形式或發票的形式向客戶提供的電子郵件地址發送訂單確認,其中包含所有訂單數據。
14. 數據保護
14.1. 賣方出於特定目的並根據法律規定處理客戶的個人數據。
14.2. 賣方將使用為訂購商品而提供的個人數據(例如姓名,電子郵件地址,位址,付款數據)來履行和處理合同。 這些數據將被保密處理,不會傳遞給不參與訂購、交付和付款過程的第三方。
14.3. 客戶有權根據要求免費接收有關賣方存儲的有關他的個人數據的資訊。 此外,他有權更正不正確的數據,阻止和刪除他的個人數據,只要沒有法律義務保留它。
14.4. 有關賣方收集、處理和使用所需個人數據的類型、範圍、位置和目的的更多資訊,請參閱隱私政策。
15. 管轄地、適用法律、合同語言
15.1. 如果客戶是商人、公法下的法人實體或公法下的特別基金,則管轄和履行地是賣方的註冊辦事處。
15.2. 奧地利法律適用於「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例外情況。對於常常居住在另一個歐盟成員國的消費者,此法律選擇僅適用於該成員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未撤銷所授予的保護。
15.3. 合同的語言是德語。如果對於不會說德語的外國客戶來說是必需的,則合同也適用於英語。